王某某传销“天赐康”案
2006年10月12日,黑龙江参美天赐康集团全国千家店管理总部授权委托王某某在辽宁省普兰店市设立“普兰店市某某天赐康专卖店”。王某某规定,要想成为公司的业务员,必须向公司指定的账户交纳2820元办理一张爱心卡,可获赠同等价值的天赐康产品。成为公司业务员后,才有资格发展下线,并可从其发展的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中获得25%提成奖。
截至2007年3月28日被查获时,王某某发展人员,办理了爱心卡120张,金额33.8万余元,销售了40组天赐康系列产品,每组产品销售价2820元,销售额11.2万余元。
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已构成传销行为。2007年8月2日,普兰店市工商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罚款1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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